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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9-01-15 16: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院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立即入学的情况,不予办理入学手续,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入学资格;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以前和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可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校区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系(部)、校区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回答教师提问、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由开课系部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后的随堂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回答教师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上(实施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改革的课程可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对于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学生,学院在下一学期第2周安排一次补考,补考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按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运动课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体育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体育理论课,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具体按照课程免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在较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基础上,应按规定选修学院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毕业前至少取得4个学分。
公共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方能参加考试。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对应学分,其成绩不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
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一条  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复查申请,并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系部批准后,由系部教学秘书转开课系部(系、教研室)复查。复查成绩评定确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开课系部上报教务处更改,同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各系部负责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可办理缓考手续,具体按照缓考有关规定办理办理。
第十五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可以辅修校内外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参照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其所在系或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缺席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学院认可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高考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可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说明理由,经所在系(部)、校区和拟转入系(部)、校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由经学院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转入拟转入专业。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或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部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已修学分2/3者,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我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身心健康,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具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转出我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学院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学生转入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为8年,三年制专科专业学生为6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并提供创业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可以休学的。
以上情况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修业时间加上休学时间,累计本科不得超过8年,专科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算,保留学籍时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时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具体参照在籍学生出国学习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复学条件,在休学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凭创新创业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创业休学的学生,复学时还须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有关创新创业材料,到教务处可办理创新创业学分置换手续,教务处备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级编班;应征入伍复学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编入其申请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个学年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学院对学生所获学分、成绩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同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留级处理:
(一)本科生单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中该学年应获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专科生单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可留级的。学生申请留级应在所在学年开学第2周前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学期开学第2周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留级的学生,获学院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并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留级导致学习年限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当予以退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研究决定。
由学生所在系部提交《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学院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的各种资格。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院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均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修业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且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报名参加一次学院每年组织的毕业生回校考试,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清考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写实性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原所在系部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审核符合《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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