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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时间:2019-01-15 16: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学生学业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二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审核符合《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凡具有正式学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理论课、实践环节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其中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凡具有正式学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规定要求;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至学制年限内可按学院规定时间和要求可申请一次回校清考,考试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院将予以收回。学籍管理部门将变更信息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中进行处理。如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清考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肄业证书。
第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或欠费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七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制作学历证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并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向学院提出出具毕业证明书。学院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可以为其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毕业证明书申请学生,应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申请同时还应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及同版电子照片(jpg格式)。
(三)学籍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学院学籍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经查实无误的,予以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九条 毕业证书发放名册、遗留在校的毕业证书和其他与学历证书有关资料在每年9月毕业生派遣工作结束后,造册登记移交学院档案室,归入档案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毕业学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登陆“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www.chsi.com.cn)对毕业证书基本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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