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课程重新学习,加强学生学习的实效性,现制定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对象 (一)理论课(含体育课)补考成绩或缓考成绩低于60分者; (二)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三)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并申请重新学习者; (四)其他需要重新学习课程者。 第二条 教务处统一发布重新学习报名通知至各系部,各系部报名汇总数据上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课时间和开班课程。 第三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 教务处统一布置、安排和检查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工作,对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进行全面管理。各有关系部、校区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课程重新学习教学任务,提出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方式(开班、跟班、辅导学习)、考核方式(集中考核、跟班考核)、教学进程安排,以及组织重新学习课程的各教学环节等工作。 (一)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形式。(1)理论课程重新学习的教学形式视重新学习学生数和学期课程开设情况确定:开班重新学习人数需满30人(含30人)以上,跟班重新学习根据课程开设实际情况随机分配。开班重新学习的教学时数为培养方案规定的该门课程学时的40%-50%;辅导重新学习的辅导学时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该门课程学时的20%。(2)实践教学环节重新学习的教学形式。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重新学习,采取教师指导重新学习的教学形式。 (二)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重新学习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在系部组织实施。未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不能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考核。 (三)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成绩及记载。课程重新学习的考核成绩应标明“重修”成绩并据实记载,在打印成绩单时,按正常成绩使用。课程重新学习的考核成绩大于75分时,不计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学分。 第四条 出国留学课程重新学习具体参照拟出国留学学生申请强化学习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