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社会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admin)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与发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逐年增多,社会资助正成为完善学院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社会知名企业、基金会、校友、友好人士等单位或个人在学院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一般设立在学院,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本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设立在系部的,系部要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同时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和纪检办公室的监督。 社会奖学金管理事宜包括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洽谈、达成初步协议、双方负责人签订协议、获奖学生的评选、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等。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的一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期间没受过纪律处分; 3.自立、自强,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活动; 4.设立社会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 除具备一般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助学金: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使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危机的学生; 5.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7.设立社会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八条 受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况时,将被取消受助资格和追回奖学金: 1.发现所报材料不属实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4.接受其他资助或奖励超过5000元以上的; 5.对资助者提出额外要求的。 第四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 具体人数、金额由资助单位(个人)或奖金额数决定。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系部(校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 第十一条 各系部(校区)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奖学金候选人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设立资助项目的单位(个人)有权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审定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应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颁奖仪式和个别领取的形式,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必需填写《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奖学金签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资助单位,另一份留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存档,便于跟踪。必要时需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社会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助学金使用监督,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详细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长情况,并督促学生给资助人报告自己学习及成长情况。 第七章 签订和颁发 第十八条 资助签订及颁发仪式有关事项由学院及资助单位(个人)双方协商,如需各级领导出席、新闻媒介参加报道,则由所需方自行邀请。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和资助单位(个人)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