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院内申诉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学院办公室、院工会、组织宣传部、纪检办公室、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等组成。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复议教职工申诉事项、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四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2.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建议;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复议教职工申诉事项; 4.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五条 申诉的主体是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人事代理制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六条 申诉受理范围: 1.教职工认为学院在劳动合同签订、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岗位竞聘、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职工对学院做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职工认为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单位、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有关证件附项等。 第九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1.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存在程序上的不足,由原处理单位进行补正; 3.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原处理单位进行复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依据错误的; (3)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 (4)部分或全部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 第十条 教职工向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教职工提出行政申诉必须按照逐级申诉的程序要求进行。若越级申诉,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由申诉人负责。申诉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仲裁、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决定申诉处理意见时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复查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教职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