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工作情况,现将2017年清明节放假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明节:4月1日(星期六)上班,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5日(星期三)正常上班。 二、清明节放假期间课堂教学调整以学院教务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放假前,请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关闭好门窗,断水断电,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四、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做好放假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如遇突发和重大事件要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